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冯斌。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宇。本院在执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荆州市荆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荆梁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荆梁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该案在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时查封了荆州市荆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JZ-20xx-000xx,宗地编号:421002005001xxxx)项下宗地。2018年9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荆州市荆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JZ-20xx-000xx,宗地编号:421002005001xxxx)项下宗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仲军
审判员 宋汉斌
审判员 方建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