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38民初555号

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8民初555号

原告: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大营粮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551871435C。

法定代表人:张忠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贺斌,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朋,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乐市。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铁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