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8民初555号
原告: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大营粮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551871435C。
法定代表人:张忠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贺斌,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朋,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乐市。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雄县兴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铁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