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汾酒集团玫瑰园24号楼1单元101室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汾酒集团杏花园15号楼2单元502室居民,现住本市。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2民初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潘 文
审判员 张晓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