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702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华彬,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大寺镇新晓村委坉马村**,住钦州市钦州港区港务局民工楼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泰安,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板城镇三联村委大塘村二队**,钦州市钦州港区港务局民工楼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梁业金,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沙埠镇海棠村委蛇西村**,州市钦州港嘉怡锦湾小区1栋1单元501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山北村委上新圩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0日、22日、25日,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三次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锯片和小刀盗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码头生产保障维修部仓库门前废品区旁边的电缆,并将盗窃的电缆剥皮后全部卖给钦州港果子山中山码头对面的无名废旧摊老板被告人莫某,莫某在明知该电缆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铜芯线废品价值人民币10698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于2018年12月6日15时许到钦州港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盗窃事实,2018年12月6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黄某、罗泰安、梁某、莫某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指认转账记录照片;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钦市价刑认【20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代表翟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98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在实施盗窃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分工负责,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按照三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罗泰安、梁某、莫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华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泰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梁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莫积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黄华彬、罗泰安、梁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黄文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文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