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727民初358号之二
原告:包双玉,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钢图力古尔,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阿拉坦其其格,女,1972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双玉与被告钢图力古尔、阿拉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包双玉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双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双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已预收912.50元),减半收取计912.50元,由原告包双玉负担。
审 判 长 苏优勒
审 判 员 乌日汗
人民陪审员 娜日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文 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