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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27民初358号之二

包双玉与钢图力古尔、阿拉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双玉;钢图力古尔;阿拉坦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727民初358号之二

原告:包双玉,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钢图力古尔,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阿拉坦其其格,女,1972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双玉与被告钢图力古尔、阿拉坦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包双玉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双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双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已预收912.50元),减半收取计912.50元,由原告包双玉负担。

审 判 长  苏优勒

审 判 员  乌日汗

人民陪审员  娜日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文 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