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91民初454号

郑某与曹永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某;曹永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91民初454号

原告:郑某。

法定代理人:郑瑞起,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系原告郑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永成,男,1990年5月2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与牡丹路交叉口。代表人:李振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曹永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永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曹永成的起诉。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