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5民初714号
原告:杨世高,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武,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世业,男,汉族,宜良县人,住云南省宜良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杨世高与被告杨世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杨世高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世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世高负担。
审判员 芮艳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