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53号
申请人:孙建新,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
申请人:李雄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申请人孙建新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雄伟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申请人以袁素霞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李雄伟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袁素霞所有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孙建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小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