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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4民初6759号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志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204民初6759号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二街15号1层2号。

负责人:张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萍,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坤,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公司)与被告王志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租赁的车牌号为辽B×××××大众朗逸轿车一辆;2.判令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148元/天为标准支付超期租赁费直至车辆归还日止(超期租赁费包括逾期租金108元/天、基本保险费40元/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在原告门店租赁车牌号为辽B×××××的大众朗逸/自动/三厢/1.6L/容量55L/黑色汽车一辆。根据《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一嗨租赁合同通用条款》《服务手册》相关文件,约定租期4天,自2016年9月26日16:00至2016年9月30日16:00,车辆租赁费及门店服务费均价108元/天,基本保险40元/天,手续费25元,订单费用合计金额617元。车辆保证金3000元,违章押金2000元(在3000元保证金中联机完成2000作为车辆违章押金),取车和还车地点为大连长江路14号(长江路与职工街交汇处)。被告于当日刷卡支付3000元车辆保证金和617元租车费用,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在被告签署《一嗨验车单》后将案涉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在租期届满后未申请续租,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车辆。现被告已失去联系,至今未支付超期租金和费用。据此,被告已经违约超期占用车辆至今未归还,应继续支付在超期占用车辆期间的基本租车费。原告已经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及返还租赁车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志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王志坤在原告一嗨公司门店租赁车牌号为辽B×××××的大众朗逸/自动/三厢/1.6L/容量55L/黑色汽车一辆。双方签订的《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一嗨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租期4天,自2016年9月26日16:00至2016年9月30日16:00,车辆租赁费均价108元/天,基本保险40元/天,手续费25元,订单合计金额617元。约定车辆保证金3000元,违章押金2000元(在3000元保证金中联机完成2000作为车辆违章押金),取车和还车地点为大连长江路14号(长江路与职工街交汇处),如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出现超期不还等情形,服务提供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立即收回车辆。承租方超期未归还租赁车辆的,视为违约,承租方应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超期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内容。被告于当日刷卡支付3000元车辆保证金和617元租车费用,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在被告签署《一嗨验车单》后将案涉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在租期届满后未申请续租,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车辆,被告至今未支付超期租金及基本保险费。另查,车牌号为辽B×××××的大众朗逸/自动/三厢/1.6L/容量55L/黑色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授权该车辆由原告代为管理、出租、运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原告承担,原告针对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或委托律师等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一嗨租车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情况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嗨验车单、POS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一嗨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车辆给被告,被告在租赁期满后理应依约归还车辆,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拒不还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148元/天为标准支付超期租赁费及基本保险费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车牌号为辽B×××××的大众朗逸/自动/三厢/1.6L/容量55L/黑色汽车一辆;

二、被告王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148元/天标准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的租赁费及基本保险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2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爱荣

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  许爱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柳 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