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1,女,200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
申请执行人:陆某2,男,200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申请执行人陆某1、陆某2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922民初58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3712.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