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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214号

王显勇、刘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显勇;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显勇,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

申请执行人:刘猛,男,1974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显勇与被执行人刘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显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