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82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县。
负责人:安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冯菲菲,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王和平,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万满凤,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被告王和平、万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翘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符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