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935号
原告:黄茂华,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权(原告黄茂华的儿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黄炳均,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稚晨,阳西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敢,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月莲,女,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黄德现,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黄德水,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系原告曾月莲的侄女、原告黄德现、黄德水的堂妹),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吴国基,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黄瑞光,男,1964年11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陈马养,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茂华、黄炳均、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与被告吴国基、黄瑞光、陈马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国基、黄瑞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国基、黄瑞光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华、黄炳均、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撤回对被告吴国基、黄瑞光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认友
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
人民陪审员 陈德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