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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935号

黄茂华、黄炳均等与吴国基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茂华;黄炳均;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吴国基;黄瑞光;陈马养;黄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935号

原告:黄茂华,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权(原告黄茂华的儿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黄炳均,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稚晨,阳西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敢,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月莲,女,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黄德现,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黄德水,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系原告曾月莲的侄女、原告黄德现、黄德水的堂妹),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吴国基,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黄瑞光,男,1964年11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陈马养,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茂华、黄炳均、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与被告吴国基、黄瑞光、陈马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国基、黄瑞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国基、黄瑞光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华、黄炳均、曾月莲、黄德现、黄德水撤回对被告吴国基、黄瑞光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认友

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

人民陪审员  陈德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