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3民初956号
原告:王爱清,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立美,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爱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爱清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爱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爱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王爱清负担。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