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24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炳鹏,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廖丽华,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碧霞,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再审申请人王炳鹏、廖丽华因与被申请人王碧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552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炳鹏、廖丽华申请再审称,惠来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4民初45号一案中,申请人王炳鹏请求对王碧霞的出入院记录,与其治疗和费用的合理性做出合理裁决,法院只是认定王碧霞的出入院记录,发票等材料与原件核对无异,但王碧霞没有提供医嘱和处方证明发票中的医药费与本案有关,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王碧霞没有提供医嘱和处方,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发票中的医药费需申请人承担。在王碧霞提供的出入院记录可以初步得出王碧霞只有挫伤痕,且无明显渗血,头部未见明显挫伤痕及肿胀,王碧霞的头痛是否其他病因未知。另外,王碧霞有鼻窦炎与申请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以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另外王碧霞先是在东港卫生院就医,随救护车出诊的是东港卫生院的康医生,在东港卫生院就诊后,随后才转往惠来县人民医院。综上所诉,王碧霞没有提供医嘱和处方,不能证明医药费需申请人承担;王碧霞自身患有鼻窦炎,可能伴有头痛症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头痛为外力所致。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理,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身患有疾病,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性。但其在再审申请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王炳鹏、廖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炳鹏、廖丽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胡武雄
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
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