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81民初377号
原告:陈继承,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安徽西津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津东电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M5XN70。
法定代表人:胡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承诉被告宁国市津东电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诉请金额有误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津东电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承自愿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津东电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承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津东电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婷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