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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刑初88号

邓绍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邓绍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绍龙,男,1991年3月5日生,彝族,贵州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09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绍龙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绍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邓绍龙窜至盘州市亦资街道申家屯村九组张某家二楼客厅内实施盗窃,将张某放在二楼客厅沙发上的手提包内的140元现金盗走,在下楼的时候被张某及家人发现并制服,后盘州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将邓绍龙抓获。被盗款项已发还张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绍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绍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荣某1、荣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绍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绍龙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款项已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绍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司春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邓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