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行初182号

祝凤荣与成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祝凤荣;邹付清;成武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行初182号 原告祝凤荣因诉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邹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上级法院批准,确定在菏泽市辖区内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