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3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乐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楼**东壹区**。
法定代表人:杨逵,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赛欧科园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向晖,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乐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欧科园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乐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乐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乐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北京乐通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明磊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何江恒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江潇
书记员张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