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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民申562号

朱晗、朱家兰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晗;朱家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申5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晗,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家兰,女,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再审申请人朱晗因与被申请人朱家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朱家兰与李全发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朱家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全发向朱家兰借款15万元,担保人为朱晗,有李全发向朱家兰出具的借条证明。李全发虽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在借款时朱家兰对李全发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也不存在双方共同诈骗的合意,故朱晗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亦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朱晗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朱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权伟灵

审判员  董祝新

审判员  袁学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