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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1行审36号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廖康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廖康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280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48047负责人孙光学,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军,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康福,男,生于1972年11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恩施市新塘乡龚家坪村邓家坪组村民,住。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恩市土资罚字〔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廖康福未经批准占用耕地189.75平方米修建住房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责令其退还土地并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修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并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材料。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廖康福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受到处罚。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恩市土资罚字〔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廖康福应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粟敦燕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刘彬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