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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2执103号

冯德莲与何治国,刘永艳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德莲;何治国;刘永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922执103号冯某某、何治国、刘永艳: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治国,刘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8)陕092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治国,刘永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治国,刘永艳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22执1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4月1日结案。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