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3466号
申请人:刘爱华,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被
申请人:冯瑞宏,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
申请人:王文丽,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刘爱华与被告冯瑞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爱华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瑞宏、王文丽名下财产在价值918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爱华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瑞宏、王文丽名下价值91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