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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民初1314号

严志刚与吴红立、吴红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志刚;吴红立;吴红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1314号

原告:严志刚,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举媛,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立,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吴红模,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严志刚与被告吴红立、吴红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严志刚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志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志刚负担。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世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