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1314号
原告:严志刚,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举媛,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立,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吴红模,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严志刚与被告吴红立、吴红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严志刚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志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志刚负担。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世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