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2990号
原告:李红江,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高霞,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红江与被告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李红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7月因为要购买广州的住房,缺首付款,请求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写下借据,答应半年之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一拖再拖,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高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提交证明,称其居住在“武昌区陆家街附1号一年半以上”,但出具证明的武昌区白沙洲街道万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具备证明上述事项的资格,且未提交证明上述事项的依据。被告高霞的户籍地应××××山区金地格林莱茵******,应据此认定被告住所地,此案应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柯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