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和杰,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平县辰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柏祥,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平县辰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淑华
审判员 沈春义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若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