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683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易台明,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v>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68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4776.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零星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但因实际控制金额与申请执行标的额相差巨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划拨。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