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056号
原告:林榕,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苏美妹,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林榕与被告苏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林榕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榕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榕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