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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717号

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朱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朱丽萍;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刘香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明,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萍,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首层60号铺。

法定代表人:宋木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明,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丽萍、原审被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医疗费为14806.0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主要理由: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部分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被上诉人仲裁主张的医疗费为16726.13元,对超出的部分应另案处理。被上诉人主张的16726.13元有1920.1元没有病历、医疗发票相互印证,依法不应支持。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增加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朱丽萍答辩称,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医疗费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一审已经剔除1920.1元医疗费,未支持该部分医疗费。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问题,我方已经重新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不应审查该诉请。原审被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朱丽萍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9月19日工伤治疗费28959.01元(25127.43+3831.58);3.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780元(390+390);4.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42.5元(6167.5×11);5.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670元(6167.5×4);6.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512.5元(6167.5×15);7.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586.25元(6167.5×3.5);8.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0177.5元(6167.5×(7+7/30+23/30));9.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23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2日、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6109.08元(6167.5×(28+22+77)/30)。原审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共同清偿朱丽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842.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共同清偿朱丽萍工伤治疗费24926.41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及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共同清偿朱丽萍鉴定费780元;

四、驳回朱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仲裁时请求的医疗费为16726.13元,一审时增加请求医疗费,因该医疗费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一审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无病历等印证的医疗费,因一审已经剔除该部分医疗费,故上诉人该主张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增加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一审以该请求是提出各项诉请事实基础,并非与本案存在不可分性,故对被上诉人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请求不予处理,一审该认定正确。上诉人二审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一审时提出的该诉请,超出一审审理范畴,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审处。综上所述,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罗仕企业咨询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美素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根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