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3民初790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佳汇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米志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玉,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城区北臧桥村南(献王工贸园区)iv>
法定代表人:王占芳,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献王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芳,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臧桥南京大路东iv>
法定代表人:王伟丽,经理。
被
申请人:王占芳,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王占芳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王占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1317172.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王占芳相当于人民币191317172.32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占芳持有的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81.6%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王占芳持有的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12.4%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献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六、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献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以上冻结的财产与(2018)京03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财产合计限额为人民币191317172.3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咸海荣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史智军
法官助理 邱 江
书 记 员 王秋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