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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2民初4577号

韩路与羿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路;羿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2民初4577号

原告:韩路,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羿元元,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韩路与被告羿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春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龚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