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2民初4577号
原告:韩路,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羿元元,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韩路与被告羿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春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龚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