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富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8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芳兰,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银学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 员 刘美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