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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执1161号

荣广与庞金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广;庞金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荣广,男,1995年6月25日生,沭阳县人,教师,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庞金猴,男,1976年6月30日生,北京市人,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838.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