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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692号

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江启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江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6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振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铁峰,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雄,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启文,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上诉人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启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启文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2980元;2、判令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5900元;3、判令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奖金800元;4、判令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一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江启文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

二、驳回江启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启文负担5元,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元。判后,上诉人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6986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上诉主要理由:双方签订的《人员基本资料表》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若干意见》第八条意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一审法院却认定该《人员基本资料表》不具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性质,而是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的留档备案材料,不属于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协议,一审法院显然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被上诉人江启文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入职时劳动者填写的人员基本资料表是否属于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协议问题,从该基本资料表的填写过程、填写人员、保存情况看,该人员基本资料表未能体现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而且,该表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千麦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莹莹林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