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云0102执5760号

赵连贵、李红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连贵;李红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02执5760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贵,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星群,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红方,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赵连贵与被执行人李红方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连贵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红方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人民币1075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06000元。另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西山分中心、官渡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6日(7.5年)本息共计145000元,未受偿390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终本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靖峰

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