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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民初472号

陈美英、石家庄中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美英;石家庄中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铁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472号

申请人:陈美英,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

申请人:石家庄中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考中,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宋铁城,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陈美英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中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铁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申请人陈美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中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铁城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美英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中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宋铁城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任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