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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2民初508号

张国志与赵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志;赵西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32民初508号

原告:张国志,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赵西普,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

原告张国志与被告赵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张国志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赞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