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32民初508号
原告:张国志,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赵西普,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
原告张国志与被告赵西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张国志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赞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