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952号原告武双河,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达福日巴雅尔,男,1980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双河与被告达福日巴雅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 呼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代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