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1496号
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洲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成伟,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达公司)与被告林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卓信达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信达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孟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