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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民初1680号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国权、郭丽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国权;郭丽娜;陈武;郑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1680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告:王国权,男,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郭丽娜(被告王国权之妻),女,生于1980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陈武,男,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晓红(被告陈武之妻),女,生于1978年3月22日,汉族,居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即26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