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1680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告:王国权,男,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郭丽娜(被告王国权之妻),女,生于1980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陈武,男,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晓红(被告陈武之妻),女,生于1978年3月22日,汉族,居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即26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