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破3号
申请人: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新世界大厦**。
负责人:张沛生,该所主任。
被
申请人:江苏恒业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珠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根据刘发科等54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7日裁定受理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24日指定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担任船用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船用公司破产事务过程中,发现江苏恒业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船用公司人格混同,向本院申请对恒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与船用公司破产清算案合并审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恒业公司系船用公司于2010年7月1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平,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清河新区珠海东路**,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船舶技术研究;普通机械、机电配件制造、销售、维修;工业泵、船舶设备制造、销售、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船用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全面接管船用公司破产事务过程中,发现恒业公司与船用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在:1、资产混同。两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均在淮安市清河新区珠海东路29号,具体的办公场所完全重合,且经营中共用设备和资金。2、人员混同。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船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皆由船用公司的相关员工兼任,且公司的印章、证照、账户均由船用公司的相关部门控制和使用。3、财务混同。恒业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人员,没有独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其财务工作均由船用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且两公司实际共享财务账簿。4、业务混同。两公司的业务均与船用机械设备生产有关,但实际经营中恒业公司并未主要从事船用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而是根据船用公司的指示为船用公司的大额借款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船用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全面接管船用公司破产事务的过程中,发现恒业公司与船用公司人格混同,为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船用公司的关联企业恒业公司与船用公司合并破产。恒业公司的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船用公司与恒业公司均系企业法人,船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船用公司管理人申请对与船用公司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恒业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江苏恒业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船用机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苗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严晓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彦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