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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2民初325号

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325号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曦,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航,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红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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