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325号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曦,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航,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红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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