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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民特36号

赵恒华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当事人
赵恒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304民特36号

申请人:赵恒华,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赵恒华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恒华称,其2011年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芦道生为失踪人,该院于2012年6月13日判决宣告芦道生失踪。现被申请人芦道生禹2019年2月28日与家人和解已回到家中,为此要求撤销失踪。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恒华与被申请人芦道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3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禹民特00001号民事判决:宣告芦道生为失踪人,指定赵恒华为失踪人芦道生的财产代管人。2019年4月1日,赵恒华来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失踪判决,被宣告失踪人芦道生本人亦来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其的失踪判决。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芦道生重新出现,经利害关系人和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2)禹民特0000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艳

书记员刘宏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