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晓东,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8月27日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阎晓东犯诈骗罪一案,于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8)豫01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阎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阎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晓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阎晓东表示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阎晓东撤回上诉。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青峰
审判员 竹庆平
审判员 高慧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