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94民初93号
原告:周卫军,男,出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浩,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晶鑫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07957P。
法定代表人:陈正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茫崖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81431718G。
法定代表人:邵积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陈正旺,男,出生于1957年8月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上述二被告及第三人陈正旺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及第三人陈正旺
委托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维珍,男,出生于1964年12月31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委托代理人:林顺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积富,男,出生于1965年2月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陈正坤,男,出生于1951年12月24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朱阿华,男,出生于1962年7月2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林会仓,男,出生于1974年6月9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上述第三人邵积富、陈正坤、朱阿华、林会仓
委托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恒昆,男,出生于1958年5月18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姚顺锦,男,出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林宝贵,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上述第三人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卫军与被告青海晶鑫钾肥有限公司、茫崖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正旺、朱维珍、邵积富、陈正坤、朱阿华、林会仓、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提出请求:1.确认对陈正旺、朱维珍、邵积富、陈正坤、朱阿华、林会仓持有并拟转让的52.28%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判令王恒昆、林宝贵、姚顺锦受让上述股权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核发股权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的以上诉讼请求,已于2018年2月7日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先行起诉,本案必须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青 秀
审 判 员 彭毛扎西
人民陪审员 王 奇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