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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94民初93号

周卫军与青海晶鑫钾肥有限公司、茫崖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8-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周卫军;青海晶鑫钾肥有限公司;茫崖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94民初93号

原告:周卫军,男,出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浩,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晶鑫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07957P。

法定代表人:陈正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茫崖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81431718G。

法定代表人:邵积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陈正旺,男,出生于1957年8月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上述二被告及第三人陈正旺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及第三人陈正旺

委托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维珍,男,出生于1964年12月31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委托代理人:林顺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积富,男,出生于1965年2月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陈正坤,男,出生于1951年12月24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朱阿华,男,出生于1962年7月23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林会仓,男,出生于1974年6月9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上述第三人邵积富、陈正坤、朱阿华、林会仓

委托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恒昆,男,出生于1958年5月18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姚顺锦,男,出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第三人:林宝贵,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 上述第三人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卫军与被告青海晶鑫钾肥有限公司、茫崖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正旺、朱维珍、邵积富、陈正坤、朱阿华、林会仓、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提出请求:1.确认对陈正旺、朱维珍、邵积富、陈正坤、朱阿华、林会仓持有并拟转让的52.28%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判令王恒昆、林宝贵、姚顺锦受让上述股权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核发股权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恒昆、姚顺锦、林宝贵的以上诉讼请求,已于2018年2月7日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先行起诉,本案必须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青 秀

审 判 员 彭毛扎西

人民陪审员 王 奇 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