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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行初185号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鄄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鄄城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7行初185号 原告鄄城县郑营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因诉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上级法院批准,确定在菏泽市辖区内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