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23民初913号之一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文彬、张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文彬;张梅娟;苏建广;赫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3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文彬,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梅娟,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苏建广,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赫素玲,女,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彬、张梅娟、苏建广、赫素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