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3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文彬,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张梅娟,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苏建广,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赫素玲,女,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彬、张梅娟、苏建广、赫素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