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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1526号

姜峰与王丽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峰;王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1526号

原告:姜峰,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团委,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丽明,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福,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与被告王丽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姜峰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姜峰负担。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贺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