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1526号
原告:姜峰,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团委,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丽明,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福,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峰与被告王丽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姜峰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姜峰负担。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贺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