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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182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谭明明、郭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谭明明;郭晓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附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53560R。

主要

负责人:王永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明明,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郭晓剑,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明明、郭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鲁1091执1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谭明明名下、与郭晓剑共同共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城北街38号1单元601室房产(权证号:文房权证市区字第××号)。2019年3月22日,买受人迟乃昶(身份证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33100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了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谭明明名下、与郭晓剑共同共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城北街38号1单元601室房产(权证号:文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

三、威海市文登区城北街38号1单元601室房产归买受人迟乃昶所有,上述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迟乃昶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迟乃昶可持本裁定书至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曲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