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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财保7号

何小卫、周先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何小卫;周先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财保7号

申请人:何小卫,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

申请人:周先录,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何小卫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为50000元的车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肇事者邹跃明驾驶被申请人周先录所有的车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与申请人何小卫发生碰撞,致使申请人何小卫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者邹跃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申请人何小卫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先录所有的车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艾红枝 来自: